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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7:28 作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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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J2D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工业园区南北路一号

    我局于 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车间内北侧通过地下管道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生产车间内北侧通过地下管道排放废水。

    2.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秦培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对以上超标违法事实的认可,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生产车间内北侧通过地下管道将处理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1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内北侧通过地下管道将处理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事实。

    4.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5.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周学理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室主任秦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秦培身份及其有权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6.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科力森玉米淀粉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证明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能力为30万吨,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无需进行变更。

    7.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应为重点管理单位。

    8.2025年1月2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内蒙古科力森玉米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利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顺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3号)和2025年5月1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序号10,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的罚款范围(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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