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亢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82*******K22J
地址:五原县天吉泰镇二合永村
我局于 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堆肥场。此行为属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
2.2025年6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亢海军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亢海军对以上违法事实的认可,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确实存在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12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亢海军身份证复印件和关于《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肉牛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确实为五原县天吉泰镇宏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6号)和2025年7月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