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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源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11:21 作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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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蒙源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成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CD07

地址:五原县天吉泰镇复丰五组

我局于 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褐煤露天堆放于厂区西侧空地,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褐煤共计堆放230㎡,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有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5年6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闫钧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的认可,有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6月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褐煤并进行测量,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6月1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蒙源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蒙古蒙源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基本情况。

5.2025年6月5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授权人有权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5号)和2025年7月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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