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左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QW9X
地址:五原县套海镇锦旗村一社
我局于 2025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此行为属于未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
2.2025年6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祁丽萍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授权委托人高晓文对以上违法事实的认可,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韩利心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高晓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行为主体确实为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全权委托高晓文代表内蒙古蒙蓄园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案件的办理相关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0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06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17号)和2025年06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