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岳_99在线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无人区乱码一区二区三区_在线成人一区二区

返回顶部
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11:09 作者: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J2D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鸿鼎工业园区南北路一号

我局于 2025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10时47分到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出口处进行了采样并送检,经检测后发现,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1.8mg/L,超出《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的标准5mg/L,超标倍数为1.3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废水取样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废水取样。

2.2025年3月3日由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的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JC-W-25-117)。证明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检水样中总磷为11.8mg/L,超出《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的标准5mg/L,超标倍数为1.36倍。

3.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秦培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对以上超标违法事实的认可,认可水样中总磷为11.8mg/L,超出《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的标准5mg/L,超标倍数为1.36倍的情况。

4.2025年2月24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且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出口处进行了采样。

5.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其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6.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周学理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秦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秦培身份及其有权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7.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节选。证明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总磷标准为5mg/L。

8.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排污许可证中废水总排口总磷排放标准和《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总磷排放标准一致,均为5mg/L。

9..2025年3月28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内蒙古科力森玉米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利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顺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5〕7号)和2025年5月1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序号21,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的处罚范围(10万元+10万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10万元+10万元×11.8mg/L÷5mg/L=33.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6月10日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