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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11:50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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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5〕079号

当事人: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13R55K85

类 型:单位

经营者:高化舒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住所:五原县隆兴昌镇

2025年6月19日,在内蒙古网络交易监管网站中收到“2025年网络交易监测第6批”任务,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淘宝网店名称蒙优河套甄品企业店上架“晒单有礼”商品,以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为了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在淘宝平台的“蒙优河套甄品企业店”店铺以红包、卡券等方式指定好评的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名称:蒙优河套甄品企业店;所属平台:淘宝;线索来源:内蒙古网络交易监管网站;线索:https://nm.saicjg.com;线索内容:指定好评。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在淘宝平台“蒙优河套甄品企业店”店铺上架“晒单有礼”,发布的宣传内容是“晒单有礼 点亮五星+2张晒图+真实评语 0.5元 每个ID每月仅限参与一次 联系客服领取”。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对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高化舒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在“蒙优河套甄品企业店”网店上通过“以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2页,印证现场笔录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内蒙古网络交易监管网站违法截图共2张,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内蒙古蒙优农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以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三)及时改正的”,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宣传内容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五原县农商银行隆兴昌支行,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前进南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岳_99在线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无人区乱码一区二区三区_在线成人一区二区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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