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5〕069号
当事人: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1MA0QB78J6X
住所(住址):五原县民隆农贸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磊
身份证件号码:152********1810
2025年6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组对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1.从业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2.从业车间扩建结构布局不合理,卫生条件差;3.原料鲜牛奶没有检验记录;4.成品无生产日期等标识标签,存在代加工的嫌疑;5.加工车间顶棚结构不利于冷凝水排除;6.成品未检验直接出厂,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根据报告发现的问题,2025年6月16日,根据安排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王海川、李玲凤负责调查此案。期间,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面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五原县蒙原郡奶食品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认定以上问题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组对进行检查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五市监罚告〔2025〕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五原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内蒙古五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934)。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五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岳_99在线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无人区乱码一区二区三区_在线成人一区二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