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五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全县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时间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五原县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全县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
全县范围内的林地、林带及林缘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G6 高速、110 国道、311 省道、212 省道、315 省道(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地、林业管护中心作业区等重点防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变电站、输变电线路及周边所属电力设施保护、管制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规定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实施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杂草、秸秆、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及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严禁无防火措施和未配置防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戒严区。
(二)对于防火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通告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居民,须经县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批准,在实施地点提前准备好扑灭火器具,落实好扑灭火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值守人员要全天候值班值守。健全完善综合值班、防灭火机构专业值守和关键期部门联合值守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及相关规定,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
(四)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 。
(五)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 “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拨打消防火警报警电话(119),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78-5513001)、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478-5232119)、县公安局(联系电话:110)。请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防火戒严规定,共同维护五原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
特此通告。
五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